走过10年, G20踏上全球税收共治之路
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运而生
在涉及国家间收入划分时,各国都希望将自己家的税收篱笆扎牢,捂紧钱袋子,内心却寄望其他国家有“孔融让梨”精神,成全自己的税收利益,从而导致税收纷争四起。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让G20峰会这一应对危机的协调平台应需而生,且由于各国首脑的参会,备受关注。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经济上的互联互通,带动了不同国家生活方式及思维方式的相互借鉴和趋同。从互联网+到经济数字化,仿佛只经历了打个盹儿的时间。快速发展的科技,助推世界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也把各国精心设计的各种制度撕开了一道道口子。许多问题最后的解决办法,似乎只剩下全球协调与合作,“逼着”人们从国际维度思考问题。可以说,对全球治理的需求,从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
全球税收治理,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公众视野。实践证明,经济全球化带来产品生产模式、企业组织模式和国际贸易模式的根本性改变,极大地挑战了原有的国际税收秩序。从税收角度看,为吸引投资,获得竞争优势,一国在制定国内税收政策时,往往拼尽全力去追求低到“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形成了无数“税收洼地”。在涉及国家间收入划分时,各国都希望将自己家的税收篱笆扎牢,捂紧钱袋子,内心却寄望其他国家有“孔融让梨”精神,成全自己的税收利益,从而导致税收纷争四起。印度沃达丰案件就是一个实证,其激烈程度,几乎称得上一场“税收战争”。
要更好地化解此类纷争,建立相对公平的国际平台、相对统一的国际标准,是被实践证明的最有效的“解药”。通过协调与合作,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成为税收促进全球经济可持续平衡增长的重要使命。基于此,G20逐渐承担起全球税收治理的重要使命。
税收始终是G20峰会热点议题
数字技术撕开的税收制度口子,不通过协调很难彻底堵上。
G20峰会关注的议题,上至“环境变化”等世界难题,下至“民生疾苦”等人文关怀,可谓包罗万象,与时俱进。其中,税收始终是峰会的热点议题之一。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以“实体”为对象的税收立法造成显而易见的冲击。跨国企业可以在他国不设实体分支机构,就完成跨境服务提供。也可以出于税收需要,选择无形资产收入和流动投资收益的最佳来源地。为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收入来源国,无奈面对税收被转走、环境被破坏的“烂摊子”……这种由于企业经营模式超国界导致的对异国税收主权的冲击,最终只能通过国际协调才能有效解决。
尽管苹果公司的“三明治”避税模型曾被视为避税“经典”,爱尔兰政府也曾强调与苹果公司达成的协议符合国内法规定,2016年,顶着美国政府的警告和报复威胁,欧盟委员会最终对苹果公司开出了130亿欧元的天价税收罚单。这生动地说明,经济发展到今天,任何一个国家想将其国内法规则作为国际框架,都不大现实。
可见,数字技术撕开的税收制度口子,不通过协调很难彻底堵上。为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协定差异和法律体系漏洞,转移应税利润、侵蚀各国税基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起草了一系列行动计划。该计划的最终方案在2015年安塔利亚峰会上获批准,设定的目标包括,在确保国际税收基本原则被有效遵循的情况下,使税收体系发生根本性改变,降低成员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根据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一致的征税原则对跨国企业征税,最终让以利润转移为目的的税收筹划失去魅力。此举迈出了国际税改的重要一步,开启了对运行百年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规则重塑。
由此可见,十年间,G20已从国际经济协调合作的主平台,逐渐演变成全球综合治理平台。在机制上,也早就从当初“有事儿说事儿”的问题应对机制,转变为注重政策长期效应的战略性治理机制。
“中国主张”引领我国国际税改方向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4年G20布里斯班峰会上提出的重要主张,确定了我国国际税改的基本方向。与G20一同走过的十年,我国通过完善税收制度,不断推进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构建。
在2014年G20布里斯班峰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三点重要主张;2016年G20杭州峰会,中方进一步提出,推动各方携手共建有利于全球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的国际税收新秩序。这些主张确定了我国国际税改的基本方向。与G20一同走过的十年,我国通过完善税收制度,不断推进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构建。
2008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确立的国际税收管理框架,为我国奠定了税收立法的国际对话基础。从2013年开始,我国致力于BEPS行动计划税改成果的国内法转化工作,在反避税管理、非居民税收管理、谈签税收协定等方面出台并修订了一批重要的实体及程序性文件。
在反避税方面,从我国第一项BEPS成果《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的落地,到首次明确报送国别报告义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监管更加规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完善了反避税调查的实体及程序规范,将税收与经济活动发生地与价值创造地相一致的理念落实到税收法规之中,增加了对无形资产的本地推广活动价值贡献的考量。
在非居民税收管理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明确了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财产的征税问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加强了对滥用协定的防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范了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
在谈签税收协定方面,我国不断加快税收协定谈签进度,不断拓宽税收协定网络辐射圈。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覆盖了我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减少了跨国企业的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有效维护了跨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走出去”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进行规则重塑的同时,我国建立起与其他国家的多边合作及协调机制。《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签署,使税收征管走向国际合作;《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这一多边税收合作法律及指导工具,为征管协作提供了程序和信息保障,帮助企业解决税务争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签署,推动我国与其他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同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则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报告行为。
找准定位,走向更加“包容”的未来
G20主张开展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和双边国际税收合作,反对采取伤害他国利益的税收政策。但是,各国对G20倡议的反应并不均衡。
G20提出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的核心议题,其根本实现途径是结构性改革、创新和促进社会公平。近年来,中国始终坚持以包容性发展应对经济困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各经济体共同努力,走向更加“包容”的未来。
未来,国际税收热点和难点问题应该首先在G20尽快达成一致。对由于经济数字化引发的新事物及对国际税收某些基本原则的冲击,如加密货币的税收监管、居住国与来源国税基分配及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等问题,以及一些长期困扰国际税收的难题如利润分割法的运用等,都需要尽快找到可普遍接受的方法。
G20主张开展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和双边国际税收合作,反对采取伤害他国利益的税收政策。但是,各国对G20倡议的反应并不均衡。正如一位前美国官员说,美国国会的人对其他国家在想些什么大概并不关心。因此,中国要在相互联结的世界里,赢得国际税收竞争的主动权,需要在国际税收治理舞台上尽快找准定位,并作出更大努力。